(第1條)本條款的適用
- 本館簽訂的住宿合約及與此相關的合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將依據法律或慣例處理。
- 本館儘管有前項的規定,但在不違反本條款的主旨、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亦可應要求訂立特別協議。
(第2條)拒絕住宿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拒絕提供住宿:
- 住宿申請不依照本條款進行時
- 因滿房而無空房時
- 當認為擬住宿者可能進行違反住宿相關法律規定,或有可能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當明顯認為擬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 當住宿涉及特別負擔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理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符合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2條規定的情況時
(第3條)姓名等的申告
本館在接受住宿申請(以下稱為「住宿預訂申請」)時,可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該住宿預訂申請人申告下列事項:
- 住宿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
-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4條)訂金
- 本館在接受住宿預訂申請時,可在規定期限內要求支付以住宿費用為限的訂金。
- 前項訂金如符合下一條所規定的情況,將充當違約金,若有餘額,則會返還。
(第5條)預訂的解除
- 當申請人解除全部或部分的住宿預訂時,本館將根據下表①、②所列規定收取違約金。
【取消料率】予約を全部取消しされた場合の取消料
【連續住宿預訂的取消規定】
- 在連續住宿預訂中,如同時取消所有住宿日,將根據每個住宿日的「1.取消費率」收取取消費。
- 在連續住宿預訂中,如取消部分住宿日,將根據每個取消的日子按「1.取消費率」收取取消費。
- 如住宿者未於當日晚上7點(若已事先明示預定到達時間,則以預定時間超過2小時為準)抵達且未聯繫本館,則視為申請人已解除該住宿預訂,本館可依此處理。
- 如根據前項規定視為已解除預訂,且住宿者能證明未能抵達是由於列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未達或延誤,或其他非住宿者責任的原因,則本館不收取第1項中的違約金。
(第6條)預訂的解除
- 除另有規定外,本館在以下情況下可解除住宿預訂:
(1) 符合第2條・第3項至第7號規定時
(2) 當要求根據第3條・第1項申報事項時,未在期限內申報時
(3) 當要求根據第4條・第1項支付訂金時,未在期限內支付時 - 當本館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預訂時,如有收取的訂金,將扣除手續費後退還。
(第7條)住宿登記
住宿者在住宿當日,請於本館大廳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 第3條・第1項中的事項
(2) 外國人的護照號碼及入境日本的日期
(3) 出發日期及時間
(4) 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8條)退房時間
- 住宿者應於上午10時退房。
- 本館儘管有前項規定,在特別情況下,可能允許超過退房時間使用客房。但此類情況將限於特殊原因,並將收取額外費用。
(第9條)用餐時間
本館的餐食提供時間如下(可能會有臨時變更):
(1) 早餐:上午7:00至上午8:30
(2) 晚餐:下午5:30至下午7:30
(第10條)費用的支付
-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依據下表③所示規定。
- 住宿費用應在住宿者抵達時或離開時於本館前台以現金、旅行支票、或本館認可的優惠券、信用卡支付。電話費、飲料費及其他額外費用則應在住宿者離開時或本館提出要求時於前台支付。但本館不接受個人支票。
- 即使住宿者在辦理入住後未住,也仍須支付住宿費。
下表③顯示了住宿費的計算方式。
備註:
- 基本費用以預訂時的價格為準。
- 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提供與成人相同的餐點和床鋪時,收取成人價格的70%;提供兒童餐點和床鋪時,收取50%;只提供床鋪的費用為3240日圓,僅提供早餐為2160日圓,晚餐為3240日圓。不提供床鋪和餐點的兒童免費。
(第11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應遵守本館內的規定使用規則。
(第12條)拒絕繼續住宿
即使在已接受的住宿期間內,若發生以下情況,本館亦可能拒絕繼續提供住宿:
(1) 符合第2條・第3條至第7號規定的情況。
(2) 未遵守前條的使用規則時。
(第13條)住宿責任
- 本館對於住宿相關的責任,從住宿者在前台辦理登記或進入客房的任一較早者開始,至住宿者離開客房準備出發時結束。
- 若因住宿者未遵守本館內公佈的使用規則而導致的事故,本館不承擔任何責任。
- 因本館的責任無法提供客房時,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館將盡量協助安排相同或類似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此情況下,無法提供客房當日的住宿費用以及之後的住宿費用將不予收取。
(第14條)無法提供已訂客房時的處理
- 當本館無法為住宿者提供已訂房間時,將徵求住宿者的同意,並盡可能安排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第15條)寄存物品的處理
- 住宿者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如發生遺失或損壞,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館將賠償損失。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館要求說明種類及價格,且住宿者未明示,本館的賠償責任上限為20萬日圓。
- 住宿者自行攜帶至館內而未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如因本館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遺失或損壞,本館將負責賠償。但若住宿者未事先說明種類及價格,除非有本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本館的賠償責任上限為10萬日圓。
(第16條)住宿者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管
- 如住宿者的行李在住宿前已送達本館,只有在本館提前同意的情況下,本館才會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者辦理入住時交還,或放置於其客房內。
- 如住宿者退房後遺留行李或隨身物品於本館,且已確認物品所有者,本館將聯絡所有者並尋求指示。但若無法聯絡或無法確認所有者,本館將自發現日起保管7日。
- 前兩項情況中,本館對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依據第1項規定處理,若屬第2項情況,則依照第15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第17條)住宿者的責任
- 若因住宿者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遭受損失,該住宿者需對本館賠償其損失。